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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牌照及豁免小型执业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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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牌照及豁免小型执业诊所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条例》)

《条例》主要规管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私营医疗机构。《条例》下,私营医疗机构分为四类,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须取得相关牌照或豁免书以继续营办。

诊所的定义

诊所是任何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且—

  1. 不构成某医院、日间医疗中心或外展设施的处所的一部分;
  2. 用于或拟用于向病人提供不设住宿的医疗服务 /小型医疗程序;
  3. 不会为任何人提供须于处所持续逗留超过12小时的医疗程序;
  4. 不会进行「附表医疗程序」(请参阅《条例》附表3第2栏)

附表医疗程序

附表医疗程序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医疗程序—

  1. 《条例》附表3第2栏描述的;
  2. 并非《条例》附表3第3栏描述的医疗程序;及
  3. 在无需留医的情况下施行。

如有提供附表医疗程序的处所,营办人须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

牌照类别/豁免书

暂准诊所牌照

作为过渡安排,若诊所于2018年11月30日或之前已运作及于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提交诊所牌照申请,若符合《条例》第136(2)条的规定,署方会按情况发出暂准牌照。持有暂准牌照的诊所,可继续合法营办,直至获批出正式牌照、申请被撤回、被拒绝当日,或直至医务卫生局局长以宪报公告过渡安排的指定结束日期。

正式诊所牌照

若诊所于2018年11月30日之后才运作(包括开业或搬迁到新处所者),营办人可于2025年10月13日起直接申请正式牌照。

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

《条例》第41条列明了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

  • 小型执业诊所必须全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所营办。
  • 营办形式可以是独资、合伙或公司形式。
  • 除营办人外,没有其他注册医生或牙医在诊所应诊(替假安排除外)。

此外,也要符合以下三个必须条件:

  1. 医生或牙医的数目
    1. 如果是独资经营的小型执业诊所,即指由一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营办;
    2. 如果小型执业诊所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则最多只可以有五名合伙人或公司董事,而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均必须是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
  2. 处所的使用权
    1. 小型执业诊所的独资经营人、至少一名合伙人、公司或至少一名该公司的董事,要有独有权利使用构成该诊所的处所,不容许有分租情况。
  3. 替假的安排
    1. 每名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每公历年由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替假应诊的日子都不可以超过60日;
    2. 另外,如果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的诊所,则合计(即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应诊日子每公历年不可以超过180日。

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

此外,根据《条例》第66及67条,该诊所:

  •  必须是独立和单独运作的单位;
  •  与非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处所在结构上分隔;及
  • 有直接而分开的入口。

费用

  • 牌照申请费用根据诊所所提供的服务规模而定。有关详情,请参阅《条例》附表 4

    诊所内指定用作医疗程序的房间(包括手术室),及医生或牙医诊症室的总房间数目 – 费用(HK$)
    - 不多于5间8,840
    - 6至10间9,860
    - 多于10间10,900
  • 要求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无需收费。

2025年10月13日开始接受诊所牌照的申请及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的发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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