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相关法例

香港法例第633章《私营医疗机构条例》

根据条例的规定,四类私营医疗机构会受到规管,分别是医院丶日间医疗中心丶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 的罪行及最高刑罚

△ 如持续干犯同等罪行,需额外附加之每日罚款

香港法例第343章《诊疗所条例》

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诊疗所或处所如用作诊断或治疗患病丶受伤或身心伤残者用途,均需向政府卫生署署长妥为注册。但是,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有部份处所或行医机构并不包括在"诊疗所"的定义内(例如注册医生在自行执业过程中所专用的私人诊症室),所以不需要向卫生署署长申请注册。有关详情,请参阅上述条例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