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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所的规管(根据香港法例第343章)

诊疗所的规管(根据香港法例第343章)

根据《诊疗所条例》(第343章)的规定,卫生署为符合有关房舍丶人手和设备条件的非牟利诊疗所注册。卫生署亦已公布 《根据〈诊疗所条例〉(第343章)注册的诊所实务守则》,订明规管标准,以加强病人安全。卫生署会巡察已注册的诊疗所。

根据《诊疗所条例》条例的规定,任何诊疗所或处所如用作诊断或治疗患病丶受伤或身心伤残者用途,均须向政府卫生署署长妥为注册。但是,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有部份处所或行医机构并不包括在"诊疗所"的定义内(例如注册医生在自行执业过程中所专用的私人诊症室),所以不需要向卫生署署长申请注册。有关详情,请参阅上述条例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