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主要规管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私营医疗机构。《条例》下,私营医疗机构分为四类,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卫生服务机构。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须取得相关牌照或豁免书以继续营办。至于四类私营医疗机构的定义,请参阅《条例》第1部。
私家医院须按《条例》申请医院牌照以继续营办。至于提供非住院服务而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如有提供《条例》所定义的附表医疗程序,则须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没有提供附表医疗程序的处所,则须申请诊所牌照。至于附表医疗程序的定义,请参阅《条例》第 2 条和附表 3。
《条例》下,如诊所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可要求就该诊所发出豁免书。有关详情请参阅常见问答第A2条。
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一些提供具有一定程度风险的服务或新运作模式。《条例》附表 9 所描述的进行临床试验的处所将被纳入为卫生服务机构而受规管。
《条例》第41条列明了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小型执业诊所必须全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所营办。营办形式可以是独资、合伙或公司形式。而且,要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即同时亦要满足以下三个必须条件,分别是:
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详情请参阅《条例》第4部。
《条例》已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宪。
政府按不同私营医疗机构类型的风险程度,分阶段实施《条例》。医院和日间医疗中心的牌照申请期已分别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和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开始。附表护养院的豁免书申请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开始,并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结束。
有关无牌营办医院及日间医疗中心的罚则条文已分别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生效。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营办医院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港币五百万元及监禁五年;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营办日间医疗中心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有关实施诊所规管制度的公告已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刊宪。医务卫生局局长指定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开始接受诊所牌照和豁免书的申请。无牌营办诊所的罚则条文生效日期将悉时公布。详情请浏览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站的最新公告。
在医务卫生局局长以宪报公告宣布无牌营办诊所的罚则条文生效日期之前,所有诊所都可以继续营运。当无牌营办诊所的罚则条文生效时,所有诊所及小型执业诊所都必须持有相关牌照或豁免书才能继续合法营办。
《条例》主要规管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如果同一处所内因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而须按照《条例》领牌,则该机构牌照亦会涵盖这些服务。《条例》并不涵盖只有中医和专职医疗人员执业的处所。这些中医和专职医疗人员会继续受相关专业的法例及专业守则规管。
在《条例》下,任何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不论他们是兼职还是全职工作,均须领有相关牌照或豁免书。
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亦须委任医务行政总监掌管该机构的日常管理。有关私营医疗机构的管治要求可参阅常见问答第B部分。
不同私营医疗机构类型的牌照有效期分别是:
卫生署已根据《条例》的实施时间表分阶段公布新发牌制度的相关资料,并为各持份者举办简介会。详情请浏览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站的最新公告。
在《条例》下,医院的持牌人必须是法人,即须属由一个董事会营办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而该董事会内须有一名并非注册医生、亦非注册牙医、及并非该医院的雇员的人。除表列于《条例》附表 6 的附表诊所外,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即个人、合伙、公司、其他法人团体或社团。
日间医疗中心的医务行政总监须在香港注册为医生或牙医不少于六年;而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须在香港注册为医生或牙医不少于四年。如果一间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提供西医服务,其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医生;若只提供牙医服务,其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牙医;若该中心或诊所同时提供西医及牙医服务,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医生,而持牌人亦须另行委任一名注册牙医,协助该医务行政总监,进行牙科执业的日常管理。
不过,若同一持牌人有一组四间或以上的诊所,而该持牌人已为这一组诊所成立一个医务顾问委员会(有关详情请参阅常见问答第B6条),并为组内每一间诊所按执业类别委任一名在该诊所应诊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协助医务行政总监进行该诊所的日常管理,则可以为这一组诊所只委任一名医务行政总监。这一组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最少八年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他/她亦不可以同时在另一间私营医疗机构担任医务行政总监。
委任医务行政总监乃持牌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即属犯罪,详情请参阅《条例》第49条。
另外,请参阅申请人/医务行政总监适当人选评估指引(PHF(E) 81A)(只备英文版)。
在《条例》下,持牌人须为有关机构的运作负上全部责任,确保机构遵守《条例》、牌照与实务守则的要求 ; 并要为该机构委任一名医务行政总监 ; 设立及执行机构内有关病人护理质素及安全的规则、政策及程序 ; 将机构所提供的收费项目的价目数据供公众知悉 ; 及设立处理投诉程序。
获委任的医务行政总监则负责有关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包括采纳与实施该机构为提供相关医护服务订立的规则、政策及程序。
医院的持牌人必须是法人,而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则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除了医院外,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和医务行政总监可以是同一人。
上述的持牌人和医务行政总监的要求,并不适用于获发有效豁免书的小型执业诊所。
在《条例》下,医务行政总监须负责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务行政总监须负责采纳及实施该机构为提供相关医护服务订立的规则、政策及程序。医院的医务行政总监(只可以是注册医生)不得同时在另一间私营医疗机构担任医务行政总监。此外,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亦不能同时在:
担任医务行政总监。
然而,如同一持牌人同时营办四间或多于四间的诊所,而该持牌人已采取以下行动,则可只委任一人,担任该一组诊所的医务行政总监:
至于各类私营医疗机构的医务行政总监资格要求,请参阅《条例》第5部。
一般而言,任何营办或拟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不论本身有否担任其他持牌私营医疗机构的医务行政总监,均可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就该均可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就该诊所发出豁免书。惟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只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详情请参阅《条例》第4部。
私营医疗机构营办人包括持牌人及小型执业诊所的豁免书持有人。除了小型执业诊所的豁免书持有人必须是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外,《条例》没有要求其他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要是医生或牙医。
医院的持牌人除了要委任医务行政总监外,亦必须成立一个医务顾问委员会。
凡同一持牌人同时营办一组四间或以上的诊所,并为该组诊所只指定同一名医务行政总监,则必须为这一组诊所成立一个医务顾问委员会,并在每一间诊所委任一名在该诊所应诊的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协助医务行政总监进行该诊所的日常管理。
如果有关私营医疗机构(有关机构)是医科执业或是医科及牙科联合执业,医务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必须是注册医生。如果有关机构是牙科执业,医务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必须是注册牙医。医务顾问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持牌人决定,但必须有最少半数成员是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而其中最少有一名注册医生不是受雇于有关机构,亦不是在该有关机构执业。
私营医疗机构的医务行政总监如有所变动,持牌人须在变动后的14日内,以书面通知卫生署署长。通知有关医务行政总监的变动乃持牌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即属犯罪,详情参阅《条例》第49条。
在《条例》下,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和豁免诊所须:
《条例》就上述规定设有过渡安排给予持有暂准牌照的诊所。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持有暂准牌照的诊所在该牌照的有效期内可接受共享入口。详情请参阅《条例》第138条。上述过渡安排并不适用于日间医疗中心及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
此外,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要有使用该处所的独有权利。
《条例》定义私营医疗机构的处所为:
如果一间机构在同一大厦内有数个单位,而这些单位有内部信道互相连接或是相邻,并使该机构以单一机构形式运作,这些单位就组成该机构的处所。
以下是一些可以由一个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牌照涵盖的处所情景:
私营医疗机构(例如:一间有医科执业的诊所)内提供营养师及物理治疗师服务,原则上可被视为「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具体情形将视乎个别个案的执业情况而定。而美容服务(例如:理发、修甲等)就不属于「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任何机构的营办人必须确保该机构 ( 即牌照指明的机构的类型或豁免书所指明的执业 ) 的处所,在结构上与非为合理附带的目的而设的处所分隔。机构的处所内若提供任何附带服务,其营办人必须证明此等附带服务与机构职能的相关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在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和小型执业诊所推销医疗保险、供应餐饮和售卖生活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非处方的保健品、护肤品、中成药和中药材)不属于「为合理附带目的而设的服务」。
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检讨督导委员会于二零一三年发表了《区分医疗程序和美容服务工作小组报告》,建议下列四类程序应由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进行:
详情请参阅《区分医疗程序和美容服务工作小组报告》。
根据《条例》,私家医院、集团式机构营运的每所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均需要持有独立的私家医院、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的牌照。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及其规例(第138A章),私家医院、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只可向该机构的病人供应药物作医疗用途使用。
另外,除非持有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发出的相关牌照 (如获授权毒药销售商/批发商牌照),私家医院、日间医疗中心或诊所不可向该机构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供应受管制的药物。
日间医疗中心的营办人应参考《条例》、《日间医疗中心实务守则》及《日间医疗中心牌照申请指引》。营办人亦应确保中心是单独运作的单位,设有独立的入口,以及委任具备相关资格的医务行政总监。
《条例》以处所为本。因此,如在同一处所内提供附表医疗程序及小型医疗程序,有关处所只须申请日间医疗中心牌照。
小型医疗程序是指那些在无需留医的情况下施行的医疗程序,但并不包括附表医疗程序。小型医疗程序可以在诊所施行。《条例》附表3第3栏描述的医疗程序并非附表医疗程序。例子包括表层及外周肌肉芯状活组织检查、诊断性的胸膜腔抽液检查,以及使用内窥镜程序去除异物。详情请参阅《条例》附表3。
《条例》为诊所设有过渡安排。
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运作的诊所,其营办人须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提交诊所牌照申请,才符合获发暂准牌照的条件。署方会按情况考虑发出暂准诊所牌照,容许它们在获正式牌照前继续营办。详情请参阅《条例》第9部的第136条。符合申请暂准牌照的条件的诊所营办人应尽快提交牌照的申请,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处理牌照申请。
医务卫生局局长会藉宪报公告过渡安排的指定结束日期。暂准牌照的有效期于指定结束日期、获批出正式牌照、申请被撤回或被拒绝发出牌照时结束。为了给予业界充足的准备时间,过渡安排将于公告刊登后至少一年后才会正式结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后开始营办或搬迁到另一处所的诊所不符合条件申请暂准牌照,营办人必须申请正式牌照。
上述过渡安排并不适用于小型执业诊所。根据《条例》第41条,小型执业诊所无论何时开始营运,现有营业或将会营业,该营办人可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申请豁免书。
所有私营医疗机构必须领有相关牌照或豁免书才可以合法营办。暂准牌照容许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当日已运作的诊所于新规管制度的过渡期内,在符合资格领取正式牌照前继续营办。而正式牌照则必须在机构完全符合所有发牌标准才会发出,当过渡期完结时,这些私营医疗机构均须领有正式牌照才可继续营办。
卫生署为配合数字政府的发展,诊所暂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的申请程序已全面电子化。诊所营办人可于电子牌照系统填写诊所牌照申请表,并使用「智方便+」签署申请表格。申请人于电子牌照系统注册帐户及填写牌照申请表后,便可追踪申请进度。
在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及其他补充数据时,请提供有关牌照的申请参考编号。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所有所需文件后,将会收到电邮通知,于电子牌照系统获取一般缴款单以支付牌照申请费。
有关诊所牌照申请的详细程序,请参阅《诊所牌照申请指引》(只备英文版)。
牌照申请费用根据诊所所提供的服务规模而定。有关详情,请参阅《条例》附表 4 。请注意,所有根据《条例》已缴付的牌照申请费用,均不予退回。
根据《条例》第99条的规定,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标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已于二零二零年成立,旨在为私营医疗机构制订、检讨及更新其规管标准。《诊所实务守则》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刊宪,并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生效。营办者须遵守《条例》及诊所实务守则的所有规定,方可取得诊所牌照。《诊所实务守则》由咨询委员会在咨询相关持份者后制订,旨在适用于在相关条文生效后根据《条例》领牌的所有医科及牙科诊所。实务守则列载有关诊所的管治、环境、服务提供及护理程序、感染控制、风险管理及应变措施及其他与营办诊所相关事项的发牌标准。
有关《诊所实务守则》的详情,请按此连结。
需要。任何有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流动诊所,处所的营办人都需要按《条例》申领牌照或要求发出豁免书。
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处所包括任何地方,并尤其包括 ——
如果西医诊所和牙医诊所共享一个处所并共享同一入口,则只能获发一个诊所牌照(或一份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诊所营办人可以为此联合执业诊所申请诊所牌照,即只有一个持牌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即个人、合伙、公司、其他法人团体或社团),该持牌人亦须委任一名医务行政总监,该名医务行政总监须是注册医生,负责有关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而持牌人亦须另行委任一名注册牙医,协助该医务行政总监,进行牙科执业的日常管理。
如拟申请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请确保符合 E1 所列明有关豁免书的要求。
是。当有关诊所牌照生效后,现行的《诊疗所条例》(第 343章)会由《私营医疗机构条例》取代并予以废除。现行根据《诊疗所条例》(第 343章) 注册的诊所的营办人须尽快根据《条例》申请诊所牌照。
《条例》以处所为本。根据《条例》第6条,诊所是任何不构成外展设施的处所的一部分。外展医疗服务的定义在《条例》第9条列出。
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在提供外展医疗服务时,必须遵守其专业守则的相关规定(包括保障病人安全及私隐、病历保存、药物管理等)。相关营运者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并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香港法律。
《条例》以处所为本。诊所实务守则第3.10条概述了在持牌诊所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的要求。
从事远程医疗的注册医生应参考香港医务委员会发出的《Ethical Guidelines on Practice of Telemedicine》(《远程医疗实务道德规范指引》)。如果医生违反该指引,则可能违反《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相关营运者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并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香港法律。
在香港,疫苗属于处方药物,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规管。疫苗必须由注册医生处方。因此,疫苗接种中心提供的疫苗接种服务应由注册医生监督。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的私营医疗机构必须持有相关执照或豁免书方可营办。
相关营办人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并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香港法例。
《条例》规管所有注册医生执业的私营医疗机构处所。若放射诊断中心内有注册医生为病人建议检查项目、处方药物(如处方显影剂及类固醇以预防显影剂过敏)、撰写报告,或向病人解释报告等,则该中心须就《条例》申领牌照或要求发出豁免书。
其他在该中心工作的专业医疗人员(如放射技师) 会继续受相关专业的法例及专业守则规管。
相关营办人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并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香港法例。
《条例》旨在规管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如果你直接为病人提供服务,例如医疗咨询、抽血、进行医疗程序、安排各化验检查、向病人解释化验报告等,或将你的医疗职责转授予化验所内的其他人员,则该处所符合《条例》下私营医疗机构的定义。如果你的化验所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包括医生或牙医的数目、处所的使用权以及替假的安排,你可以申请豁免书。有关小型执业诊所要求的更多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的E部分。如果你的化验所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则需要申请诊所牌照。
病理学医生只为撰写及签发化验报告予转介医生的处所并不属于《条例》下私营医疗机构的定义。你无需为该处所申请诊所牌照或豁免书。
病理学医生只为撰写及签发化验报告予转介医生的处所不属于《条例》下私营医疗机构的定义。
如果注册医生直接为病人提供服务,例如医疗咨询、抽血、进行医疗程序、安排各化验检查、向病人解释化验报告等,或将其医疗职责转授予化验所内的其他人员,则该处所属于私营医疗机构的定义。你需要根据《条例》领取相关的牌照/豁免书。
医生应遵守香港医务委员会发出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中有关联同不合资格人士执业以及将医疗职责转授予不合资格人士的规定。
其他可能执行抽血等程序的医务化验师、注册护士及登记护士的医护专业人员,亦应遵守相关专业的法例的规定,以及其实务守则所订明的培训、处方/转介及授权规定。
如诊所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条件,营办人可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就诊所发出豁免书,以豁免申领牌照。
《条例》第41条列明了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
此外,也要符合以下三个必须条件:
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可同时营办最多三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
此外,根据《条例》第66及67条,该诊所:
政府现正积极推展诊所的规管工作,医务卫生局局长已指定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为开始接受诊所牌照申请及豁免书要求的日期。届时,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可以要求发出豁免书。我们将会适时公布具体安排。
小型执业诊所须全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所营办。按《条例》第 42 条,任何以独资、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或拟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人,可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就该诊所发出豁免书。
根据《条例》第41条,合资格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是指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6(1)条备存的普通科医生名册第I部的人。
《条例》规定小型执业诊所必须全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所营办。除营办人外,其他医生或牙医不可以在该诊所执业。《条例》对营办人在该诊所执业的时段没有要求。
请注意:《医生注册条例》第19(1)(b)条规定,医务委员会可命令从普通科医生名册除去在任何一年的6月30日前没有获得该年执业证明书或保留证明书的人士的姓名。任何人的姓名如从普通科医生名册被除去,他将终止成为注册医生并不会合资格营办小型执业诊所。营办人须确保其为普通科医生名册第I部的人,以符合资格营办小型执业诊所。
一般而言,任何营办或拟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均可向署长要求就该诊所发出豁免书。惟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只可同时营办最多3间获有效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其本身有否担任医务行政总监并不是在《条例》中有关小型执业诊所定义的要求。
不可以。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公司的所有董事必须是注册执业医生及/或注册牙医。你的诊所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条件,必须申请诊所牌照。
不可以。不论诊所开办的年期或董事之间的个人关系,营办小型执业诊所的公司的所有董事必须是注册执业医生及/或注册牙医。你的诊所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条件,必须申请诊所牌照。
如小型执业诊所以合伙营办形式,营办人须在要求豁免书时作相关声明。在《条例》下,所有营办人须要共同肩负日后有关营办该诊所的所有法律责任。
所有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均须签署要求表格。
是。根据《条例》第44条,若诊所拟作改变(包括合伙人或董事更改,地址更改),该诊所拟停止运作,或该诊所拟停止作为小型执业诊所运作,营办人必须给予卫生署署长不少于14日的书面通知。营办人可能因为这些改变,而需要重新要求发出豁免书或申请牌照。
视乎诊所的营办形式,拥有该处所的独有使用权利意指独资营办人,至少一名合伙人/董事或公司,而非其他人,必须有控制随时进入及使用有关处所的绝对权力。
一般而言,一名人士/公司若是构成该诊所的处所的业主或租客,会被视为拥有该处所的独有使用权利。分租行为,即将处所一些没有独立入口的部分租予另一位非《条例》阐明的营办人会被视为违反《条例》。
就有关特定的处所的独有使用权利,营办人应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及确保处所遵守《条例》的所有规定。请注意,根据《条例》第93条,任何人作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或申述,即构成违法行为。
在《条例》第66及67条下,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及豁免诊所的处所必须 –
此外,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要有使用该处所的独有权利,不可与其他处所共享出入口。
鉴于你与该牙医共享同一个出入口,你们会被视为使用同一处所。请注意,每一个处所只可要求一份豁免书或申请一个诊所牌照。请你们自行协商,确保符合要求豁免书所需的要求(见E1题)。若未能符合相关要求,可考虑申请诊所牌照。
在《条例》第66及67条下,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和豁免诊所须:
此外,豁免诊所的营办人要有使用该处所的独有权利,不可与其他处所共享入口。
请确保只有符合诊所的合理附带目的的服务,才可以在该处所内进行。
被视为符合「合理附带目的」的服务,需视乎个别情况而定,并取决于该诊所实际运作的具体情况。诊所营办人有责任就所提供的附带服务是否合理作出解释及理据。
一般而言,若诊所由注册医生执业,其他支持性服务如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视光学、放射诊断、药剂服务、医学化验、脊医服务及中医等,可被视为符合合理附带目的。
然而,美容服务(例如剪发、美甲)、销售医疗保险、售卖产品(例如日用品、中成药、护肤品等)则不符合诊所的合理附带目的,不应在诊所范围内进行。
你可以在小型诊所提供放射诊断服务。然而,你必须确保已遵守所有相关法例。例如,根据《辐射条例》(第303章),你须为X光设备申领牌照;此外,必须由根据《专职医疗业条例》(第359章)注册的放射技师负责操作影像设备。所有设备亦应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保养及维修。
请注意,在小型执业诊所中,只有独资营办人、合伙人或公司董事才可在诊所内提供医疗服务。因此,诊所不应让不是营办人的放射科医生在诊所内提供影像诊断服务。
根据《条例》第70条,如诊所内任何房间、单位或部分的名称或描述包含「手术室」、「手术房」、「手术间」或相类词语字样,你必须事先申请,以获得卫生署署长的书面批准才可使用上述名称或描述。你需提交平面图及其他相关文件作出申请。详情请与本署联络。
不可以。请注意,每间小型执业诊所必须全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所营办,并只能由以下其中一种形式营办:
请你们自行协商,确保符合 E1 所列明有关豁免书的要求。
不可以。请注意,小型执业诊所不容许分租,这不符合独有使用权利的要求。此外,每间小型执业诊所必须全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所营办,并只能由以下其中一种形式营办:
每一处所只可要求一份豁免书或申请一个诊所牌照。
请你们自行协商,确保符合 E1 所列明有关豁免书的要求。
不可以。根据《条例》,小型执业诊所只可由以下人士亲自提供服务:独资经营人、合伙人或公司董事。由于医生丁和戊并非你公司的董事,因此若你希望要求豁免书,他们不能在诊所提供服务。
请你们自行协商,确保符合 E1 所列明有关豁免书的要求。此外,你亦可考虑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申请诊所牌照是否较为合适。
就小型执业诊所而言,替假是指因一名豁免书上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休假,而要由另一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在该诊所负起该人的职责。豁免书上的医生或牙医与替假者不会同时在诊所提供医疗服务。同一公历日内的任何替假时段,将会视为一日的替假。
每名经营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每公历年由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替假应诊的日子都不可以超过60日。另外,如果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的诊所,则合计(即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应诊日子每公历年不可以超过180日。
小型执业诊所不得聘用兼职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在该诊所与豁免书上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同时提供医疗服务。
同一公历日内,每名营办人因休假而由替假医生负起该人的职责的任何时段,将会视为一日的替假。例如,若有两位医生于同一天请假,但只有一位替假医生于当天在诊所提供服务,则只会计算一个替假日。
另一方面,在豁免诊所,每名营办人在特定的一天内的职责只可由一名替假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负起。例如,若只有一位医生请假,但有两位医生(医生甲和医生乙)到诊所提供服务,则只有医生甲会被视为替假医生,并计算「一个替假日」。然而,医生乙将被视为「访客医生」,而访客医生在小型诊所是不被允许的,并被视为违反《条例》。
同一公历日内的任何替假时段,将会视为一日的替假。营办人需确保每公历年由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替假应诊的日子都不可以超过60日,以及如果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的小型执业诊所,则合计(即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应诊日子每公历年不可以超过180日。
小型执业诊所营办人应为处所内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进行的任何活动负责。
替假应诊日子是基于每间小型执业诊所计算,不同诊所之替假应诊日子不会相加来计算。
请留意,每位经营小型执业诊所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每公历年由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于每间小型执业诊所内的替假应诊日子都不可以超过60日,以及如果是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办的诊所,则合计(即所有合伙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应诊日子每公历年不可以超过180日。
你并不需要通知卫生署有关个别替假医生的资料,但任何违反有关小型执业诊所替假安排的规定,有可能导致规管行动。
请谨记在小型执业诊所,替假是指因一名豁免书上的医生或牙医休假,而要由另一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在该诊所负起该人的职责,他们并不可同时间执业。
根据《条例》第43(1)条,每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最多只可以同时营办三间获得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如你已同时营办三间豁免诊所,你必须为你第四间或以上的诊所申请诊所牌照。
不可以。每一张豁免书是为其特定的小型执业诊所于指定地址而设。你须要为你每一间小型执业诊所各自要求豁免书。请留意,每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最多只可以同时营办三间获得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
《条例》以风险为本的原则订定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制度,原意是集中规管规模较大及法团组织管理下的诊所。「小型执业诊所」一般规模较小,并由香港医务委员会及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医生及/或注册牙医全权负责营办和管理。
持牌诊所需要:
以上规定并不适用于小型执业诊所。
营办人必须向卫生署署长提出豁免书要求,才能获得豁免书。你不会在没有提出要求豁免的情况下自动获得豁免。
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的诊所,营办人可选择申请诊所牌照或要求豁免书。有关申请诊所牌照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网页。
任何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定义的诊所, 其营办人须为其诊所申请诊所牌照以继续营办。有关申请诊所牌照的详情,请参阅相关网页。
卫生署配合数字政府的发展,卫生署已将豁免书的要求程序全面电子化。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可于 https://apps.orphf.gov.hk/Submission 预先注册「电子牌照」帐户以作准备,并由2025年10月13日起透过「电子牌照」系统提交要求、查看处理进度和获发豁免书。营办人可以透过「智方便+」应用程序提交电子签名,此为最快捷的申请途径。
如未能以非电子方式提交要求,营办人可邮寄所需文件至本办公室。营办人亦可在预约后亲临或委托别人到本办公室递交文件。
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须提交「要求就小型执业诊所发出豁免书」(下称「要求表格」)以要求豁免书。要求表格需填写小型执业诊所的详情、营办人数据,及小型执业诊所和营办人的声明。请注意,以下资料会上载私营医疗机构登记册供公众阅览,包括诊所名称、诊所地址、诊所联络数据、执业类别及营办人姓名。
所需的证明文件取决于不同提交方法:
此外,如诊所内任何房间、单位或部分的名称或描述中包含「手术室」、「手术房」、「手术间」或相类词语字样,你必须事先申请,以获得卫生署署长的书面批准才可使用上述名称或描述。营办人须提交申请表、平面图及其他相关文件。详情将于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站上适时公布。
请你在确保诊所已符合E1中所列明的要求,并且诊所已准备好提供医疗服务(例如设施、设备及人手均处于良好状态)之后,你才可以要求豁免书。
为了减少延误开业的风险,如有疑问,我们建议你尽早致电本处职员,以厘清要求豁免书的资格及所需资料。
获得豁免书所需时间会受多项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包括:是否透过电子平台完成整个提出要求的程序,所提交的数据是否完整及正确等。
一般而言,如果你透过电子平台提交所需数据,并且数据齐全无误,通常可在一周内(甚至更快)获得豁免书。
可以。根据《条例》第43(4)条,若卫生署署长认为营办人不适合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于诊所内执业(即要求豁免书),则必须拒绝签发豁免书。
评估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营办人曾否违反或被裁定触犯《条例》所订的罪行、专业能力、业务安排及财务状况等。
如你的小型执业诊所以合伙或公司形式营运,营办人须委任一位获授权合伙人/ 获授权董事,以 (i)持有电子牌照系统帐户来以电子方式填写要求表格;(ii)代表该合伙 / 公司就有关该诊所的事宜与卫生署联络。他们的联络数据须于要求表格内的「合伙 / 公司通讯数据」中提供。所有合伙人 / 董事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并会共同承担营运豁免诊所的责任。
委任医务行政总监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小型执业诊所。 不过,小型执业诊所营办人应为处所内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进行的任何活动负责。
不需要。你提交要求表格时须声明该诊所的处所符合第66条及第67条《条例》的规定。
不过,如小型执业诊所拟营运《条例》第70条所定义的“手术室” 、「手术房」、或“手术间”,则需要为该房间提交平面图。《条例》规定,营办人要先获卫生署署长批准,否则不可以“手术室” 、「手术房」或“手术间”名义运作这些房间。
一般情况下,卫生署并不会就小型执业诊所有关的豁免书要求而进行实地巡察。卫生署一般会按要求表格上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来处理你的要求。
然而,营办人在要求豁免书时所提交的所有数据必须均属真确无讹。根据《条例》第93条,任何人就要求发出豁免书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数据,即构成违法行为,并有可能导致豁免被撤销。
再者,按照《条例》第114及115条,卫生署署长保留在特定情况下进入任何处所的权力。有关情况包括有合理理由怀疑有关处所干犯违反事项,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公众健康而需进入该处所。
小型执业诊所并没有设有过渡安排。如诊所符合牌照 / 豁免书的相关规定,营办人须申请诊所牌照或要求豁免书以继续营办其诊所。
要求就小型执业诊所发出豁免书是免费的。
豁免诊所的营办人须遵守《条例》下所有小型执业诊所及其营办的相关要求。若该诊所拟作改变,或该诊所拟停止运作,营办人必须给予卫生署署长不少于14日的书面通知。营办人可能因为这些改变,而需要重新要求发出豁免书或申请牌照。
除非诊所搬迁、不再符合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或豁免被卫生署署长撤销,否则不需要续领豁免诊所的豁免书。
在《条例》下,豁免诊所的经营人无须在其诊所展示豁免证明书.然而,每间豁免诊所会获发一个二维码。我们建议营办人于其诊所展示该二维码,以供市民查阅私营医疗机构登记册内的诊所资料。
豁免书会上载于电子牌照系统中小型执业诊所的账户,营办人在需要时可登入电子牌照系统获取豁免书。我们建议营办人建立电子牌照系统帐户以便管理其豁免诊所。
豁免书以电子方式提供。豁免书会上载于电子牌照系统中小型执业诊所的账户,营办人在需要时可登入系统以获取豁免书。
如营办人没有电子牌照系统帐户,豁免书会以电邮发送至营办人。我们建议营办人建立电子牌照系统帐户以便管理其豁免诊所。
为方便市民识别提供医疗服务的处所是否获发有效牌照或豁免书,卫生署已设立私营医疗机构登记册,载录所有豁免诊所和获发牌照的私营医疗机构。豁免诊所的相关资料将上载至上述私营医疗机构登记册(登记册)。登记册将上载于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站,以及备存于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的办事处,供市民查阅。此外,豁免诊所会获发豁免书及二维码,以便市民在我们的网站获取豁免诊所的数据。「@DH」流动应用程序中的创新牌照扫描仪「查牌易」可以帮助市民核实获卫生署认可的牌照和证书。
《条例》对于申请「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和「暂准诊所牌照」的诊所有不同的要求及安排,总体来说可归纳为以下数方面:
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 | 暂准诊所牌照 | |
---|---|---|
营办人资格 | 全为本港注册医生或牙医 | 无限制 |
营办形式 | 个人、合伙或公司 | 个人、合伙、公司、并非公司的法人团体或社团 |
营办人人数限制 | 个人:1人 合伙或公司:最多5人 |
无限制 |
日常运作模式 | 必须由营办人亲自应诊 | 可由其他医生应诊 |
使用诊所的独有权利 | 独资人、最少一名合伙人、公司或最少一名该公司董事须有诊所独有使用权 | 无限制 |
替假安排 |
|
无限制 |
营办诊所数目 | 每名营办人最多可同时营办3间豁免诊所 | 无限制 |
诊所投入运作日期 | 无限制 | 必须为 30/11/2018 或以前已在现址营运的诊所,并由同一持牌人营办 |
过渡期安排 | 没有过渡安排,不须申请正式牌照 | 此为过渡安排,过渡期后须获取正式牌照 |
申请期限 | 从 13/10/2025 起,没有截止日期 | 从 13/10/2025 至 13/04/2026 (包括首尾两天) |
医务行政总监 | 不设要求 | 有特定要求 |
医务顾问委员会 | 不设要求 | 有特定要求 |
小型执业诊所必须由该诊所的营办人提出要求豁免书,而且诊所不能雇用或分租任何部分给不是营办人的医生或牙医。
如你没有营办诊所,而你正在工作的诊所不是由你去营办,你本人是无需申请豁免书。但由于你正在工作的诊所已分租给你,该诊所必须申请暂准或正式诊所牌照,不能申请豁免书。
就「小型执业诊所」而言,诊所的营办人必须是唯一在该诊所执业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且不得聘用任何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然而,如有需要,营办人可在其缺席期间安排替假医生代为履行职责。有关替假医生的详情,请参阅《条例》第41条。
除上述情况之外,如果你的诊所聘用了任何其他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你必须申请诊所牌照。
根据《条例》,现有诊所如果于2018年11月30日已投入运作,可申请暂准牌照,诊所的暂准牌照于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4月13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接受申请。署方会按情况考虑发出暂准诊所牌照,容许它们在获正式牌照前继续营办。
小型执业诊所则没有上述要求。根据条例第41条,小型执业诊所无论其营办开始日期为何日,亦无论其是否现有诊所或新设诊所,其营办人均可由2025年10月13日起提交豁免书要求。
完成「电子牌照」帐户注册后,卫生署强烈建议营办人于「电子牌照」系统填写,并用「智方便+」以数码方式签署要求表格。这是最方便,而且审批时间最短的要求方法。使用「智方便+」签署的营办人只需提交电子诊所地址证明作为证明文件。
如营办人未能使用「智方便+」进行数字签名,请于「电子牌照」系统填写要求表格并打印。所有营办人须在打印表格上亲自签署。然后可透过邮寄方式提交,或联络本署职员预约递交以下文件:
「附表医疗程序」指于《条例》中附表3中第二栏所描述 (第三栏除外),及无需留宿(无需过夜)的情况下施行的特定医疗程序。「附表医疗程序」风险较高,法例规定它们只能在医院或日间医疗中心进行,并不可以在诊所或小型执业诊所进行。「附表医疗程序」包括八种专门服务:(i) 外科程序, (ii) 内窥镜程序, (iii) 牙科程序, (iv) 化学疗法, (v) 血液透析, (vi) 介入放射及碎石术, (vii) 麻醉程序及 (viii) 放射治疗。有关「附表医疗程序」的解释,请参考《条例》第2条及《条例》中附表3第2栏描述的特定医疗程序。
另一方面,小型医疗程序是指那些不属于「附表医疗程序」及在无需留宿的情况下施行的医疗程序。这些医疗程序可在诊所进行。请注意,《条例》附表3第3栏所描述的医疗程序为以上提及专门服务内的特定医疗程序的例外情况,例如表层组织芯状活组织检查、外周肌肉芯状活组织检查、诊断性的胸膜腔抽液检查及使用内视镜移除异物。因此,这些医疗程序并不是「附表医疗程序」,可在诊所进行。 其他「小型医疗程序」的例子包括切除皮脂腺囊肿、包扎伤口及在局部麻醉下进行简单缝合。
《条例》对小型执业诊所的面积并无任何要求,但必须符合《条例》第41条、第66及67条的规定。而且,诊所应有适合的实体设计、大小、间隔及环境,以提供安全和有效的服务,切合病人的需要。
《条例》第41条列明了小型执业诊所的定义。
此外,根据《条例》第66及67条,该诊所:
就小型执业诊所而言,替假是指因一名豁免书上的医生或牙医休假,而要由另一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身处在该诊所负起该人的职责。如另一名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因负起一名豁免书上的医生或牙医的职责而身处该诊所提供网上咨询,将会被视为替假安排。同一公历日内的替假安排,不论时段长短将会被视为一日的替假。
是。不论诊所是以独资、合伙或以公司形式营办,每位作为一所小型执业诊所营办人的注册医生或注册牙医,他们各自都会被占用一个配额。请注意,每人最多只可以同时营办三间获得豁免的小型执业诊所。
《诊所实务守则》按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标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制订。咨询委员会包括各界别的医生,如家庭医学医生和基层医疗医生。咨询委员会通过商讨一致订立《诊所实务守则》,作为香港诊所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应有的最低的标准。
小型执业诊所营办人要求豁免书时,无需递交证明或声明诊所符合《诊所实务守则》,这是因为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模式(独资营办人、所有合伙人或董事均为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为亲自应诊,并拥有该处所的独有使用权,而香港医务委员会印发的医生专业守则已经规管医生操守,当中包括诊所管理的要求,例如药物、医疗纪录、病人私隐等,因此该专业守则对规管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已起一定作用。
然而,《诊所实务守则》更为详细,例如:员工培训、仪器消毒、镇静的要求及医疗气体储存等。如卫生署发现小型执业诊所在诊所管理方面不达标,甚至危害病人安全,卫生署有权就《条例》第45及46条,基于诊所运作违反公众利益撤销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