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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3)条认可的医院/诊疗所

根据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3)条认可的医院/诊疗所

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A(3)条规定,终止妊娠的医疗程序必须在政府医院丶政府诊疗所或卫生署署长为本条的施行藉宪报刊登的公告而宣布为认可的医院或诊疗所内进行#。如终止妊娠由2名注册医生真诚一致认为须立即进行,以挽救孕妇性命或防止其身体或精神健康遭受严重的永久损害,且由注册医生进行,则第47A(3)条并不适用。

#请参阅于2026年5月8日刊登的第2691号公告(第30卷第19期)。

以下为认可的医院/诊疗所名单:

医院/诊疗所名称
1
香港中文大学医院
2
家计会日间医疗中心
3
港怡医院
4
香港港安医院──司徒拔道
5
香港港安医院──荃湾
6
香港养和医院有限公司
7
启德医院
8
广华医院
9
明德医院
10
北区医院
11
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
12
博爱医院
13
威尔斯亲王医院
14
玛嘉烈医院
15
伊利沙伯医院
16
玛丽医院
17
赞育医院
18
将军澳医院
19
屯门医院
20
仁安医院
21
基督教联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