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根据《诊疗所条例》(香港法例第343章)规定注册的诊疗所:
(以下注册诊疗所获得豁免受《诊疗所条例》(第343章)第七条*规限):
*根据《诊疗所条例》第8条(1),注册主任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使在1963年9月5日已存在的任何诊疗所豁免受第7条的条文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