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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醫療機構規管

違規行為的規管行動

香港法例第633章賦予衞生署署長權力發出實務守則,而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須確保有關機構遵守相關牌照的條件及實務守則。

如私營醫療機構違反牌照的條件或實務守則,規管當局將採取規管行動。「違規行為」指不能符合或未能達到有關牌照的條件或實務守則的要求。

規管當局將按違規行為的不同風險級別採取相應規管行動。違規行為的風險級別由兩方面評估,第一是對病人安全的影響(表一) ;第二是導致病人受到傷害的嚴重性(表二)。規管當局將根據風險矩陣中兩者的相互評級而決定採取合適的規管行動 (表三)

針對違規行為的規管行動將按風險級別分為 (a) 勸諭、(b) 要求通知、(c) 警告、(d) 執法令、(e) 修訂牌照條件、(f) 暫停機構服務或暫時吊銷牌照、及(g) 撤銷牌照。有關規管行動的紀 錄或上載於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頁予公眾人士參考。就違規行為對病人安全的不同風險級別而作出的相應規管行動詳情載於圖一圖二.

私營醫療機構須即時糾正違規行為以減輕對病人安全構成的風險。如有關行為未能於指定時限內糾正或糾正未如理想,規管當局將按風險級別採取相應的升級規管行動。

另一方面,規管當局可因應私營醫療機構違規行為的風險級別,即時採取較嚴厲的規管行動,而不會按上述的分階段式進行有關行動。例如:當私營醫療機構繼續營運將對病人安全構成即時及高風險時 ,規管當局有權在未有預先發出警告的情況下暫停有關機構的服務。

表一: 影響病人安全的可能性
影響病人安全的可能性 描述
可能 如私營醫療機構沒有採取適當的措施,可能影響病人安全。
很可能 如私營醫療機構沒有採取適當的措施,很可能影響病人安全。
非常可能 如私營醫療機構沒有採取適當的措施,非常可能影響病人安全。
表二: 違規行為的後果級別
級別 對病人的傷害
對病人的傷害屬微不足道或輕微
對病人造成以下的傷害:
  • 因為相同的病因或因為治理該病因所引致的併發症而需再度入院或求醫
  • 非預期地再次進行手術
  • 非預期的病人轉移,例如:由普通病房轉移至加護病房或深切治療部,或由日間護理轉為入院護理
事件影響多於一位至少於五位病人
對病人造成以下的傷害:
  • 導致死亡
  • 功能永久受損1
事件影響五位或以上的病人
1 指相對於接收病人或病人入院時,病人的感覺(sensory)、運動(motor)、心理(psychologic) 或智力(intellectual)受到減損,而導致其需要持續地接受治療或改變生活方式。當「功能永久受損」未能即時確定時,政策可留待病人在功能持續受損的情況下出院或功能持久受損後的兩星期時而應用,以時間較早的情況為準。(參考資料: The Joint Commission. Comprehensive Accreditation Manual Hospital (CAMH). United States; 2013 January.(只備英文版))
表三: 風險矩陣與規管行動
違規行為的後果級別
影響病人安全的可能性
可能 勸諭 要求通知 執法令
±修訂牌照條件或
暫停機構服務
很可能 要求通知 警告 執法令
±修訂牌照條件或
暫停機構服務
非常可能 執法令
±修訂牌照條件或
暫停機構服務
執法令
±修訂牌照條件或
暫停機構服務
執法令
±修訂牌照條件或
暫停機構服務
圖一: 規管行動與級別
圖二: 根據風險級別而設的規管行動
* 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37(1)、29 及 28(b) 條,衞生署署長可基於第38條指明的理由,修訂某私營醫療機構牌照的條件、暫停機構服務,或藉命令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註釋:
  • 需要時,規管當局可藉書面通知,指示醫療機構立即進行補救措施。

規管行動可因以下情況升級:

  • 私營醫療機構未有於指定時限內糾正違規行為或糾正未如理想;或
  • 在過去十二個月內,該機構因為違規行為(不論是否相關)獲發兩次勸諭或要求通知,而糾正卻未如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