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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3)條認可的醫院/診療所

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3)條認可的醫院/診療所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7A(3)條規定,終止妊娠的醫療程序必須在政府醫院、政府診療所或衞生署署長為本條的施行藉憲報刊登的公告而宣布為認可的醫院或診療所內進行#。如終止妊娠由2名註冊醫生真誠一致認為須立即進行,以挽救孕婦性命或防止其身體或精神健康遭受嚴重的永久損害,且由註冊醫生進行,則第47A(3)條並不適用。

#請參閱於2021年5月21日刊登的第3028號公告(第25卷第20期)。

以下為認可的醫院/診療所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