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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醫療機構規管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常見問答

  1.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條例》)及履行安排
  2. 私營醫療機構的管治和處所要求
  3. 有關日間醫療中心牌照申請
  4. 有關診所牌照申請
  5. 有關就小型執業診所發出豁免書的要求

A.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條例》)及履行安排

A1.
《條例》規管哪些機構 ?

《條例》主要規管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條例》下,私營醫療機構分為四類,分別是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須取得相關牌照或豁免書以繼續營辦。至於四類私營醫療機構的定義,請參閱《條例》第1部。

私家醫院須按《條例》申請醫院牌照以繼續營辦。至於提供非住院服務而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如有提供《條例》所定義的附表醫療程序,則須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沒有提供附表醫療程序的處所,則須申請診所牌照。至於附表醫療程序的定義,請參閱《條例》第 2 條和附表 3。

《條例》下,如診所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可要求就該診所發出豁免書。有關詳情請參閱常見問答第A2條

衞生服務機構包括一些提供具有一定程度風險的服務或新運作模式。《條例》附表 9 所描述的進行臨牀試驗的處所將被納入為衞生服務機構而受規管。

A2.
甚麼是小型執業診所?

《條例》第41條列明了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小型執業診所必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營辦形式可以是獨資、合夥或公司形式。而且,要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即同時亦要滿足以下三個必須條件,分別是:

  1. 醫生或牙醫的數目
    1. 如果是獨資經營的小型執業診所,即指由一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營辦;
    2. 如果小型執業診所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則最多只可以有五名合夥人或公司董事,而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均必須是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
  2. 處所的使用權
    1. 小型執業診所的獨資經營人、至少一名合夥人、公司或至少一名該公司的董事,要有使用該處所的獨有權利;簡單而言,除營辦人及替假安排外,其他醫生或牙醫不可以在該診所執業;及
    2. 無論是獨資、合夥或以公司形式營辦,小型執業診所都不可以僱用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執業(替假安排除外)。
  3. 替假的安排
    1. 每名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每公曆年由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替假應診的日子都不可以超過60日;
    2. 另外,如果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的診所,則合計(即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應診日子每公曆年不可以超過180日。

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4部。

A3.
《條例》會於何時生效和實施 ? 申請牌照及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的詳情為何 ?

《條例》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憲。

政府已按不同私營醫療機構類型的風險程度,分階段實施《條例》。新制度之下,醫院和日間醫療中心的牌照申請期已分別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和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附表護養院的豁免書申請期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開始,並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結束。

有關無牌營辦醫院及日間醫療中心的罰則條文已分別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生效。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營辦醫院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港幣五百萬元及監禁五年;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日間醫療中心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三年。

有關實施診所規管制度的公告已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刊憲。醫務衞生局局長指定由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起開始接受診所牌照和豁免書的申請。
衞生署會適時公布申請程序及具體安排。無牌營辦診所的罰則條文生效日期將於稍後公布。詳情請瀏覽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站的最新公告

A4.
現有私營診所如何過渡至新發牌制度?

《條例》為日間醫療中心及診所設有過渡安排。持有暫准牌照的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可在新制度下的過渡期内繼續營辦,直至獲發正式牌照。

在過渡安排下,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已獲發暫准牌照。日間醫療中心的暫准牌照申請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截止。首批日間醫療中心牌照 (包括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 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運作的診所可申請暫准牌照。診所的營辦人可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申請暫准牌照。署方會按情況考慮發出暫准診所牌照,容許它們在獲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詳情請參閱《條例》第9部的第4分部。

醫務衞生局局長會藉憲報公告過渡安排的指定結束日期。除過了指定的結束日期,或持牌人的正式牌照申請獲批、被撤回或被拒,否則暫准牌照一直有效。為了給予業界充足的準備時間,過渡安排將於公告刊登後至少一年後才會正式結束。

如診所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後開始營辦或搬遷到另一處所,營辦人必須根據《條例》的要求申請正式牌照。

A5.
日間醫療中心及診所的暫准牌照與正式牌照有何分別 ?

所有私營醫療機構必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才可以合法營辦。暫准牌照容許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當日已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於新規管制度的過渡期內,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而正式牌照則必須在機構完全符合所有發牌標準才會發出。當過渡期完結時,這些醫療機構均須領有正式牌照。

A6.
我經營一間體檢中心,主要進行體檢、疫苗注射及一般醫學影像服務(如:X光),並不會進行任何附表醫療程序。我們的醫生只會不定時過來核實及簽署報告,以及向病人解釋報告內容。我需要按《條例》申請牌照嗎 ?

《條例》規管所有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處所。不論醫生及/或牙醫執業的時數或次數,處所的營辦人都需要按《條例》申請牌照或要求發出豁免書。此外,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亦須遵守其他相關現行法例(如:《醫生註冊條例》、《輻射條例》等)。

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亦須委任醫務行政總監掌管該機構的日常管理。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管治要求可參閱常見問答B部分。

A7.
中醫和一些專職醫療人員(如:物理治療師)提供的服務會否受《條例》規管 ?

《條例》主要規管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如果同一處所內因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而須按照《條例》領牌,則該機構牌照亦會涵蓋這些服務。《條例》並不涵蓋純為中醫和專職醫療人員執業的處所。這些中醫和專職醫療人員會繼續受相關專業的法例及專業守則規管。

A8.
只有兼職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駐診的私營醫療機構,是否必須領有牌照 ?

在《條例》下,任何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不論他們是兼職還是全職工作,均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

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亦須委任醫務行政總監掌管該機構的日常管理。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管治要求可參閱常見問答第B部分。

A9.
《條例》下,處所可同時提供西醫及其他服務(如:物理治療、職業治療等)嗎?此類機構可否申請豁免 ?

在《條例》下,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和豁免診所須:

  • 屬獨立及單獨運作的處所,並在結構上與其他非為該機構所合理附帶的目的而設的處所分隔;以及
  • 設有直接而分開的入口。

在診所的過渡期,除了已申領暫准牌照之診所營辦人,其他營辦人必須確保其機構設有直接而分開的入口。有關詳情請參閱常見問答第B9條

A10.
在新的發牌制度下,美容中心如提供醫療程序是否需要領牌?

在《條例》下,任何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均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任何處所(包括聲稱提供美容服務的處所)如提供醫療服務,例如施行醫療程序,均須因應醫療服務或程序的性質,按《條例》申領相關牌照或要求發出豁免書。持牌私營醫療機構須遵守衞生署的發牌條件及實務守則。牌照申請人須留意《條例》訂明有關獨立處所、直接和分開的入口以及相關過渡安排等規定。有關如何分辨醫療程序與美容服務可參閱常見問答第B12條

衞生署會巡查持牌私營醫療機構,以確保機構符合《條例》和實務守則的要求。

A11.
不同私營醫療機構類型的牌照有效期是多久 ?

不同私營醫療機構類型的牌照有效期分別是:

  • 醫院牌照:兩年
  • 日間醫療中心牌照:三年
  • 診所牌照:五年
  • 《條例》附表 6 所列的附表診所牌照:一年
A12.
公眾及機構營辦人如何獲得有關《條例》實施的最新資訊 ?

衞生署已根據《條例》的實施時間表分階段公布新發牌制度的相關資料,並為各持份者舉辦簡介會。詳情請瀏覽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站的最新公告

A13.
非醫療專業人士經營的處所可以使用「醫學」、「牙科」或「治療」等名稱或描述嗎?

針對社會關注不法分子使用具誤導性的名稱或描述,令公眾以為有關處所提供醫療服務,政府計劃於診所牌照及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生效後,進一步實施《條例》第92條,禁止非獲准機構(即並非持牌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或獲發豁免書的小型執業診所)的處所使用《條例》附表8所訂明的名稱或描述,如「醫學」、「牙科」、「治療」等,務求加強規管。

B. 私營醫療機構的管治和處所要求

B1.
《條例》對持牌人有什麼要求 ?

在《條例》下,醫院的持牌人必須是法人,即須屬由一個董事會營辦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而該董事會內須有一名並非註冊醫生、亦非註冊牙醫、及並非該醫院的僱員的人。除表列於《條例》附表 6 的附表診所外,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即個人、合夥、公司、其他法人團體或社團。

B2.
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擔任醫務行政總監需要有甚麼資格 ? 如果一間私營醫療機構同時提供西醫及牙醫服務,選取醫務行政總監有甚麼要注意的地方 ?

日間醫療中心的醫務行政總監須在香港註冊為醫生或牙醫不少於六年;而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須在香港註冊為醫生或牙醫不少於四年。如果一間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提供西醫服務,其醫務行政總監須是註冊醫生;若只提供牙醫服務,其醫務行政總監須是註冊牙醫;若該中心或診所同時提供西醫及牙醫服務,醫務行政總監須是註冊醫生,而持牌人亦須另行委任一名註冊牙醫,協助該醫務行政總監,進行牙科執業的日常管理。

不過,若同一持牌人有一組四間或以上的診所,而該持牌人已為這一組診所成立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有關詳情請參閱常見問答第B6條),並為組內每一間診所按執業類別委任一名在該診所應診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協助醫務行政總監進行該診所的日常管理,則可以為這一組診所只委任一名醫務行政總監。這一組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必須是在香港註冊最少八年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他/她亦不可以同時在另一間私營醫療機構擔任醫務行政總監。

委任醫務行政總監乃持牌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即屬犯罪,詳情參閱《條例》第49條。

B3.
在新制度下,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的責任是甚麼?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可以由同一人出任嗎 ?

在《條例》下,持牌人須為有關機構的運作負上全部責任,確保機構遵守《條例》、牌照與實務守則的要求 ; 並要為該機構委任一名醫務行政總監 ; 設立及執行機構內有關病人護理質素及安全的規則、政策及程序 ; 將機構所提供的收費項目的價目資料供公眾知悉 ; 及設立處理投訴程序。

獲委任的醫務行政總監則負責有關私營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包括採納與實施該機構為提供相關醫護服務訂立的規則、政策及程序。

醫院的持牌人必須是法人,而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則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因此,除了醫院外,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可以是同一人。

上述的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的要求,並不適用於獲發有效豁免書的小型執業診所。

B4.
可否以兼職形式委任醫務行政總監?獲某私營醫療機構委任為醫務行政總監的人,可否營辦另一小型執業診所並取得豁免?

在《條例》下,醫務行政總監須負責私營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醫務行政總監須負責採納及實施該機構為提供相關醫護服務訂立的規則、政策及程序。醫院的醫務行政總監(只可以是註冊醫生)不得同時在另一間私營醫療機構擔任醫務行政總監。此外,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亦不能同時在:

  • 超過兩間日間醫療中心;
  • 超過三間診所;或
  • 超過一間日間醫療中心和一間診所

擔任醫務行政總監。

然而,如同一持牌人同時營辦四間或多於四間的診所,而該持牌人已採取以下行動,則可只委任一人,擔任該一組診所的醫務行政總監:

  • 為該組診所,成立醫務顧問委員會;及
  • 為該組內每一間診所,委任一名在該診所應診的醫生或牙醫,協助該醫務行政總監進行該診所的日常管理。

至於各類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資格要求,請參閱《條例》第5部。

一般而言,任何營辦或擬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不論本身有否擔任其他持牌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均可向衞生署署長要求就該診所發出豁免書。惟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只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4部。

B5.
私營醫療機構的營辦人是否一定要是醫生或牙醫呢 ?

私營醫療機構營辦人包括持牌人及小型執業診所的豁免書持有人。除了小型執業診所的豁免書持有人必須是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外,《條例》沒有要求其他私營醫療機構的持牌人要是醫生或牙醫。

B6.
甚麼情況下私營醫療機構需要成立醫務顧問委員會 ?

醫院的持牌人除了要委任醫務行政總監外,亦必須成立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

凡同一持牌人同時營辦一組四間或以上的診所,並為該組診所只指定同一名醫務行政總監,則必須為這一組診所成立一個醫務顧問委員會,並在每一間診所委任一名在該診所應診的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協助醫務行政總監進行該診所的日常管理。

B7.
醫務顧問委員會的主席、委員數目和資格有甚麼要求 ?

如果有關私營醫療機構(有關機構)是醫科執業或是醫科及牙科聯合執業,醫務顧問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註冊醫生。如果有關機構是牙科執業,醫務顧問委員會的主席必須是註冊牙醫。醫務顧問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由持牌人決定,但必須有最少半數成員是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而其中最少有一名註冊醫生不是受僱於有關機構,亦不是在該有關機構執業。

B8.
私營醫療醫療機構如更換醫務行政總監,需要提交申請嗎 ?

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如有所變動,持牌人須在變動後的14日內,以書面通知衞生署署長。通知有關醫務行政總監的變動乃持牌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即屬犯罪,詳情參閱《條例》第49條。

B9.
在新制度下,私營醫療機構是否需要有獨立的處所及入口?

在《條例》下,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和豁免診所須:

  1. 屬獨立及單獨運作的處所,並在結構上與其他非為該機構所合理附帶的目的而設的處所分隔;以及
  2. 設有直接而分開的入口。

《條例》就上述規定設有過渡安排給予持有暫准牌照的診所。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持有暫准牌照的診所在該牌照的有效期內毋須遵守上述分開入口的要求。上述過渡安排並不適用於日間醫療中心及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詳情請參閱《條例》第138條。此外,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要有使用該處所的獨有權利。

B10.
一個私營醫療機構處所只可領有一個牌照。怎樣才算是一個處所?

《條例》定義私營醫療機構的處所為:

  • 在結構上有內部通道互相連接;或
  • 互相附連、相鄰或鄰接;及
  • 成為一體 ,使該機構以單一機構形式運作的地方。

如果一間機構在同一大廈內有數個單位,而這些單位有內部通道互相連接或是相鄰,並使該機構以單一機構形式運作,這些單位就組成該機構的處所。

以下是一些可以由一個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牌照涵蓋的處所情景:

  • 一間日間醫療中心/診所佔用兩個或更多結構上有內部通道互相連接的樓宇單位
  • 一間日間醫療中心/診所佔用兩個或更多結構上互相鄰接的樓宇單位
  • 一間日間醫療中心/診所佔用兩個或更多同一樓宇內的單位
B11.
就私營醫療機構而言,何謂「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我可否在機構內提供如推銷醫療保險、供應餐飲和售賣生活用品等顧客服務?

私營醫療機構(例如:一間有醫科執業的診所)內提供營養師及物理治療師服務,原則上可被視為「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具體情形將視乎個別個案的執業情況而定。而美容服務(例如:理髮、修甲等)就不屬於「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任何機構的營辦人必須確保該機構 ( 即牌照指明的機構的類型或豁免書所指明的執業 ) 的處所,在結構上與非為合理附帶的目的而設的處所分隔。機構的處所內若提供任何附帶服務,其營辦人必須證明此等附帶服務與機構職能的相關合理性。一般情況下,在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和小型執業診所推銷醫療保險、供應餐飲和售賣生活用品(包括但不限於非處方的保健品、護膚品、中成藥和中藥材)不屬於「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服務」。

B12.
如何分辨醫療程序與美容服務 ?

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發表了《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報告》,建議下列四類程序應由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進行:

  • 涉及注射的程序;
  • 以機械或化學方法在表皮層以下進行皮膚剝脫;
  • 高壓氧氣治療;及
  • 漂牙。

詳情請參閱《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報告》。

C. 有關日間醫療中心牌照申請

C1.
我有意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有甚麼需要準備 ?

日間醫療中心的營辦人應參考《條例》、《日間醫療中心實務守則》及《日間醫療中心牌照申請指引》。營辦人亦應確保中心是單獨運作的單位,設有獨立的入口,以及委任具備相關資格的醫務行政總監。

C2.
領取日間醫療中心暫准牌照的步驟是甚麽?

日間醫療中心暫准牌照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停止接受申請。

C3.
有關日間醫療中心的實務守則包含甚麼內容?

私營醫療機構的實務守則是衞生署署長按《條例》發出的一些標準和規格。

有關《日間醫療中心實務守則》的詳情,請按此連結

為確保能符合相關要求,私營醫療機構的營辦者應參考相關的實務守則。

C4.
如一個私營醫療機構處所內同時會進行附表醫療程序及小型醫療程序,是否必須同時申請日間醫療中心及診所牌照 ?

《條例》以處所為本。因此,如在同一處所內提供附表醫療程序及小型醫療程序,有關處所只須申請日間醫療中心牌照。

D. 有關診所牌照申請

D1.
現有私營診所如何過渡至新發牌制度?

《條例》為診所設有過渡安排。

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已投入運作的診所可申請暫准牌照。診所的暫准牌照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接受申請。署方會按情況考慮發出暫准診所牌照,容許它們在獲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詳情請參閱《條例》第9部的第136條。

醫務衞生局局長會藉憲報公告過渡安排的指定結束日期。除過了指定結束日期、獲批出正式牌照、申請被撤回或被拒,否則暫准牌照一直有效。為了給予業界充足的準備時間,過渡安排將於公告刊登後至少一年後才會正式結束。

如診所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後開始營辦或搬遷到另一處所,營辦人必須根據《條例》下的要求申請正式牌照。

D2.
診所的暫准牌照與正式牌照有何分別 ?

所有私營醫療機構必須領有相關牌照或豁免書才可以合法營辦。暫准牌照容許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當日已運作的診所於新規管制度的過渡期內,在符合資格領取正式牌照前繼續營辦。而正式牌照則必須在機構完全符合所有發牌標準才會發出,當過渡期完結時,這些私營醫療機構均須領有正式牌照才可繼續營辦。

D3.
我有意申請診所牌照,有甚麼需要準備 ?

衞生署為配合數字政府的發展,診所暫准牌照及正式牌照的申請程序已全面電子化。衞生署現已升級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站,以便診所牌照申請人透過電子牌照系統遞交申請。診所的營辦人可於電子牌照系統 https://apps.orphf.gov.hk/Submission/Main/Main.aspx註冊帳戶,為診所牌照申請作準備。

D4.
申請診所牌照需繳付甚麼費用?

牌照申請費用根據診所所提供的服務規模而定。有關詳情,請參閱《條例》附表 4 。請注意,所有根據《條例》已繳付的牌照申請費用,均不予退回。

D5.
有關診所的實務守則包含甚麼內容 ?

根據《條例》第99條的規定,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標準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已於二零二零年成立,旨在為私營醫療機構制訂、檢討及更新其規管標準。《診所實務守則》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刊憲,並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生效。營辦者須遵守《條例》及診所實務守則的所有規定,方可取得診所牌照。《診所實務守則》由諮詢委員會在諮詢相關持份者後制訂,旨在適用於在相關條文生效後根據《條例》領牌的所有醫科及牙科診所。實務守則列載有關診所的管治、環境、服務提供及護理程序、感染控制、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及其他與營辦診所相關事項的發牌標準。

有關《診所實務守則》的詳情,請按此連結

D6.
我經營流動診所車,內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在全港各區提供醫療服務。我需要按《條例》申請牌照嗎 ?

《條例》規管所有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機構處所。任何有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的處所,處所的營辦人都需要按《條例》申領牌照或要求發出豁免書。

E. 有關就小型執業診所發出豁免書的要求

E1.
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哪些診所可要求獲得豁免書?

如診所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條件,營辦人可向衞生署署長要求就診所發出豁免書,以豁免申領牌照。

《條例》第41條列明了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

  • 小型執業診所必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
  • 營辦形式可以是獨資、合夥或公司形式。
  • 除營辦人外,沒有其他註冊醫生或牙醫在診所應診(替假安排除外)。

此外,也要符合以下三個必須條件:

  1. 醫生或牙醫的數目
    1. 如果是獨資經營的小型執業診所,即指由一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營辦;
    2. 如果小型執業診所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則最多只可以有五名合夥人或公司董事,而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均必須是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
  2. 處所的使用權
    1. 小型執業診所的獨資經營人、至少一名合夥人、公司或至少一名該公司的董事,要有獨有權利使用構成該診所的處所,不容許有分租情況。
  3. 替假的安排
    1. 每名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每公曆年由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替假應診的日子都不可以超過60日;
    2. 另外,如果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的診所,則合計(即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應診日子每公曆年不可以超過180日。

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可同時營辦最多三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

此外,根據《條例》第66及67條,該診所:

  • 必須是獨立和單獨運作的單位;
  • 與非為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處所在結構上分隔;及
  • 有直接而分開的入口。
E2.
我現在可以為小型執業診所要求豁免書嗎?

政府現正積極推展診所的規管工作,醫務衞生局局長已指定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為開始接受診所牌照申請及豁免書要求的日期。屆時,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可以要求發出豁免書。我們將會適時公布具體安排。

E3.
誰可為其診所要求發出豁免書?

小型執業診所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按《條例》第42條,任何以獨資、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或擬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人,可向衞生署署長要求就該診所發出豁免書。

E4.
哪類註冊醫生合資格作為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

根據《條例》第41條,合資格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是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6(1)條備存的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部的人。

E5.
作為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我是否需要在該診所執業?

《條例》規定小型執業診所必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除營辦人外,其他醫生或牙醫不可以在該診所執業。《條例》對營辦人在該診所執業的時段沒有要求。

請注意:《醫生註冊條例》第19(1)(b)條規定,醫務委員會可命令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在任何一年的6月30日前沒有獲得該年執業證明書或保留證明書的人士的姓名。任何人的姓名如從普通科醫生名冊被除去,他將終止成為註冊醫生並不會合資格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營辦人須確保其為普通科醫生名冊第I部的人,以符合資格營辦小型執業診所。

E6.
倘若某註冊醫生或牙醫出任私營醫療機構的醫務行政總監,他/她可否營辦另一小型執業診所並取得豁免?

一般而言,任何營辦或擬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均可向署長要求就該診所發出豁免書。惟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只可同時營辦最多3間獲有效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其本身有否擔任醫務行政總監並不是在《條例》中有關小型執業診所定義的要求。

E7.
我們的診所由一間五人公司營辦。其中四位董事是註冊醫生,另一位是其他專職醫療人員(例如物理治療師、營養師等)。我們可以要求發出豁免書嗎?

不可以。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公司的所有董事必須是註冊執業醫生及/或註冊牙醫。你的診所不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條件,必須申請診所牌照。

E8.
我們的診所由一間二人公司營辦,包括本人及我太太。我是一名註冊執業醫生,但我太太不是註冊醫生或牙醫。我倆已使用這公司名稱營辦此診所超過20年。我們可以要求發出豁免書嗎?

不可以。不論診所開辦的年期或董事之間的個人關係,營辦小型執業診所的公司的所有董事必須是註冊執業醫生及/或註冊牙醫。你的診所不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條件,必須申請診所牌照。

E9.
如何界定為合夥?

如小型執業診所以合夥營辦形式,營辦人須在要求豁免書時作相關聲明。在《條例》下,所有營辦人須要共同肩負日後有關營辦該診所的所有法律責任。

E10.
是否所有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須簽署要求表格?獲授權合夥人 / 董事可否代表其他合夥人 / 董事簽署要求表格?

所有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均須簽署要求表格。

E11.
我是否需要通知衞生署有關更改合夥 / 公司的合夥人 / 董事?

是。根據《條例》第44條,若診所擬作改變(包括合夥人或董事更改,地址更改),該診所擬停止運作,或該診所擬停止作為小型執業診所運作,營辦人必須給予衞生署署長不少於14日的書面通知。營辦人可能因為這些改變,而需要重新要求發出豁免書或申請牌照。

E12.
甚麼是擁有該處所的獨有使用權利?

視乎診所的營辦形式,擁有該處所的獨有使用權利意指獨資營辦人,至少一名合夥人/董事或公司,而非其他人,必須有控制隨時進入及使用有關處所的絕對權力。

一般而言,一名人士/公司若是構成該診所的處所的業主或租客,會被視爲擁有該處所的獨有使用權利。分租行為,即將處所一些沒有獨立入口的部分租予另一位非《條例》闡明的營辦人會被視為違反《條例》。

就有關特定的處所的獨有使用權利,營辦人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及確保處所遵守《條例》的所有規定。請注意,根據《條例》第93條,任何人作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或申述,即構成違法行為。

E13.
我是一位獨自經營的私家醫生,但我的診所是與另一位牙醫共同租用。我們並不是生意夥伴,並且各自有獨立設施(如接待處和配藥室)及員工,唯使用共同出入口而且難以分隔。我有意要求豁免書,你對此有甚麼建議?

在《條例》第66及67條下,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及豁免診所的處所必須 –

  1. 屬獨立及單獨運作的處所,並在結構上與其他非為該機構的合理附帶目的而設的處所分隔;以及
  2. 設有直接而分開的出入口。

此外,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要有使用該處所的獨有權利,不可與其他處所共用出入口。

鑑於你與該牙醫共用同一個出入口,你們會被視爲使用同一處所。請注意,每一個處所只可要求一份豁免書或申請一個診所牌照。請你們自行協商,確保符合要求豁免書所需的要求(見E1題)。若未能符合相關要求,可考慮申請診所牌照。

E14.
我的小型執業診所可以與其他私營醫療機構或企業共用同一個處所嗎?

在《條例》第66及67條下,持牌私營醫療機構和豁免診所須:

  1. 屬獨立及單獨運作的處所,並在結構上與其他非為該機構所合理附帶的目的而設的處所分隔;以及
  2. 設有直接而分開的入口。

此外,豁免診所的營辦人要有使用該處所的獨有權利,不可與其他處所共用入口。

請確保只有符合診所的合理附帶目的的服務,才可以在該處所內進行。

E15.
什麼類型的服務可被視為符合「合理附帶目的」?

被視為符合「合理附帶目的」的服務,需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並取決於該診所實際運作的具體情況。診所營辦人有責任就所提供的附帶服務是否合理作出解釋及理據。

一般而言,若診所由註冊醫生執業,其他支援性服務如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視光學、放射診斷、藥劑服務、醫學化驗、脊醫服務及中醫等,可被視為符合合理附帶目的。

然而,美容服務(例如剪髮、美甲)、銷售醫療保險、售賣產品(例如日用品、中成藥、護膚品等)則不符合診所的合理附帶目的,不應在診所範圍內進行。

E16.
我可於小型執業診所提供放射診斷服務嗎,例如超聲波,X-光等?

你可以在小型診所提供放射診斷服務。然而,你必須確保已遵守所有相關法例。例如,根據《輻射條例》(第303章),你須為X光設備申領牌照;此外,必須由根據《專職醫療業條例》(第359章)註冊的放射技師負責操作影像設備。所有設備亦應按照製造商的建議進行保養及維修。

請注意,在小型執業診所中,只有獨資營辦人、合夥人或公司董事才可在診所內提供醫療服務。因此,診所不應讓不是營辦人的放射科醫生在診所內提供影像診斷服務。

E17.
小型執業診可否配備手術室?

根據《條例》第70條,如診所內任何房間、單位或部分的名稱或描述包含「手術室」、「手術房」、「手術間」或相類詞語字樣,你必須事先申請,以獲得衞生署署長的書面批准才可使用上述名稱或描述。你需提交平面圖及其他相關文件作出申請。詳情請與本署聯絡。

E18.
我所營辦的診所是由三間公司共同擁有。每間公司均由多位董事組成。請問是否容許所有公司都成為診所的營辦人以要求豁免書?

不可以。請注意,每間小型執業診所必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並只能由以下其中一種形式營辦:

  • 一位獨資經營人;
  • 不超過五人的合夥;或
  • 董事人數不超過五人的單一公司

請你們自行協商,確保符合 E1 所列明有關豁免書的要求。

E19.
我租用的處所有五個房間,我只使用其中一個房間應診,其餘四間房間分別租給四間公司,並由四位醫生應診。請問是否容許所有公司都成為診所的營辦人以要求一份或五份豁免書?

不可以。請注意,小型執業診所不容許分租,這不符合獨有使用權利的要求。此外,每間小型執業診所必須全由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所營辦,並只能由以下其中一種形式營辦:

  • 一位獨資經營人;
  • 不超過五人的合夥;或
  • 董事人數不超過五人的單一公司

每一處所只可要求一份豁免書或申請一個診所牌照。

請你們自行協商,確保符合 E1 所列明有關豁免書的要求。

E20.
我的公司由三位醫生(醫生甲(本人)、醫生乙、醫生丙)作為董事共同營辦一間診所。我們亦聘請了一位兼職醫生(醫生丁)不定期在診所工作。此外,我亦允許非僱員(醫生戊)使用診所其中一間房間提供診症服務。我的公司與醫生戊並無簽訂租賃協議。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名義為診所要求豁免書?

不可以。根據《條例》,小型執業診所只可由以下人士親自提供服務:獨資經營人、合夥人或公司董事。由於醫生丁和戊並非你公司的董事,因此若你希望要求豁免書,他們不能在診所提供服務。

請你們自行協商,確保符合 E1 所列明有關豁免書的要求。此外,你亦可考慮尋求法律意見,以評估申請診所牌照是否較為合適。

E21.
就小型執業診所而言,替假與兼職受聘的註冊醫生和註冊牙醫有何分別? 替假日數如何計算?是否可以用半日為單位?

就小型執業診所而言,替假是指因一名豁免書上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休假,而要由另一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所負起該人的職責。豁免書上的醫生或牙醫與替假者不會同時在診所提供醫療服務。同一公曆日內的任何替假時段,將會視為一日的替假。

每名經營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每公曆年由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替假應診的日子都不可以超過60日。另外,如果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的診所,則合計(即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應診日子每公曆年不可以超過180日。

小型執業診所不得聘用兼職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所與豁免書上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同時提供醫療服務。

E22.
如多過一位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告假,而只聘用了一位替假醫生於我們休假期間處理工作,替假應診日子會怎樣計算?

同一公曆日內,每名營辦人因休假而由替假醫生負起該人的職責的任何時段,將會視為一日的替假。例如,若有兩位醫生於同一天請假,但只有一位替假醫生於當天在診所提供服務,則只會計算一個替假日。

另一方面,在豁免診所,每名營辦人在特定的一天內的職責只可由一名替假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負起。例如,若只有一位醫生請假,但有兩位醫生(醫生甲和醫生乙)到診所提供服務,則只有醫生甲會被視為替假醫生,並計算「一個替假日」。然而,醫生乙將被視為「訪客醫生」,而訪客醫生在小型診所是不被允許的,並被視為違反《條例》。

E23.
營辦人與替假醫生安排輪班工作,如早上9時至下午5時由營辦人當值,而下午5時至10時由替假醫生當值,替假應診日子會怎樣計算?

同一公曆日內的任何替假時段,將會視為一日的替假。營辦人需確保每公曆年由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替假應診的日子都不可以超過60日,以及如果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的小型執業診所,則合計(即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應診日子每公曆年不可以超過180日。

小型執業診所營辦人應為處所內提供的任何服務或進行的任何活動負責。

E24.
如我於多過一間小型執業診所工作,替假應診日子會怎樣計算?

替假應診日子是基於每間小型執業診所計算,不同診所之替假應診日子不會相加來計算。

請留意,每位經營小型執業診所的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每公曆年由其他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於每間小型執業診所內的替假應診日子都不可以超過60日,以及如果是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辦的診所,則合計(即所有合夥人或公司董事)的替假應診日子每公曆年不可以超過180日。

E25.
我是否需要通知衞生署有關替假醫生的資料?診所的替假醫生數目是否有限制?

你並不需要通知衞生署有關個別替假醫生的資料,但任何違反有關小型執業診所替假安排的規定,有可能導致規管行動。

請謹記在小型執業診所,替假是指因一名豁免書上的醫生或牙醫休假,而要由另一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在該診所負起該人的職責,他們並不可同時間執業。

E26.
我可以同時營辦多少間豁免診所?

根據《條例》第43(1)條,每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最多只可以同時營辦三間獲得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如你已同時營辦三間豁免診所,你必須為你第四間或以上的診所申請診所牌照。

E27.
我可否申領一張豁免書以營辦多間豁免診所?

不可以。每一張豁免書是為其特定的小型執業診所於指定地址而設。你須要為你每一間小型執業診所各自要求豁免書。請留意,每位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最多只可以同時營辦三間獲得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

E28.
持牌診所與獲豁免的小型執業診所有何顯著的分別?

《條例》以風險為本的原則訂定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制度,原意是集中規管規模較大及法團組織管理下的診所。「小型執業診所」一般規模較小,並由香港醫務委員會及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全權負責營辦和管理。

持牌診所需要:

  1. 委任醫務行政總監、遵守《診所實務守則》及受定期巡察的規管;
  2. 繳付申請診所牌照費用;及
  3. 續領診所牌照。

以上規定並不適用於小型執業診所。

E29.
我的診所符合《條例》第41條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是否甚麼都不需要做就可以繼續在診所執業?

營辦人必須向衞生署署長提出豁免書要求,才能獲得豁免書。你不會在沒有提出要求豁免的情況下自動獲得豁免。

E30.
我的診所符合《條例》第41條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我可以選擇申請診所牌照,而不是要求豁免書嗎?

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的診所,營辦人可選擇申請診所牌照或要求豁免書。有關申請診所牌照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網頁

E31.
我的診所不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我如何可以繼續營辦診所以提供醫療服務?

任何不符合小型執業診所定義的診所, 其營辦人須為其診所申請診所牌照以繼續營辦。有關申請診所牌照的詳情,請參閱相關網頁

E32.
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如何向衞生署署長要求豁免書?

衞生署配合數字政府的發展,要求發出豁免書的手續將會全面電子化。小型執業診所的營辦人可透過私營醫療機構的電子牌照系統於網上遞交要求、查看處理進度和獲發豁免書。營辦人可以透過「智方便+」應用程式提交電子簽名,此為最快捷的申請途徑。

如未能使用電子系統辦理申請,其中一名營辦人須親臨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攜同其香港身份證、其他營辦人的身份證副本,以及所需文件。為避免文件不齊或輪候時間過長,申請人須預先與本辦公室預約。

E33.
要求表格需要填寫甚麼資料及需要甚麼證明文件?

要求表格需填寫小型執業診所的詳情、營辦人資料,及小型執業診所和營辦人的聲明。請注意,以下資料會上載私營醫療機構登記冊供公衆閱覽,包括診所名稱、診所地址、診所聯絡資料、執業類別及營辦人姓名。

所需的證明文件取決於不同提交方法。

  • 以電子方式提交要求,並使用「智方便+」作數碼簽署,你只需要提供電子診所地址證明,個人身份核實可獲豁免。
  • 以親身提交要求,其中一名營辦人須親臨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攜同其香港身份證、其他營辦人的身份證副本,診所地址證明及已經填妥和簽署的要求表格。為避免文件不齊或輪候時間過長,營辦人須預先與本辦公室預約。

如有需要,營辦人可能需要提交其他文件,例如由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註冊執照及執業證明書。

此外,如診所內任何房間、單位或部分的名稱或描述包含「手術室」、「手術房」、「手術間」或相類詞語字樣,你必須事先申請,以獲得衞生署署長的書面批准才可使用上述名稱或描述。你需提交平面圖及其他相關文件作出申請。詳情請與本辦公室職員聯絡。

E34.
在預定開業日期前,應該提早多少日子要求豁免書? 我已租用一處所,並計劃日後開設診所。

請你在確保診所已符合E1中所列明的要求,並且診所已準備好提供醫療服務(例如設施、設備及人手均處於良好狀態)之後,你才可以要求豁免書。

為了減少延誤開業的風險,如有疑問,我們建議你儘早致電本處職員,以釐清要求豁免書的資格及所需資料。

E35.
由提出豁免要求至獲得豁免書,需要多長時間?

獲得豁免書所需時間會受多項因素影響而有所不同,包括:是否透過電子平台完成整個提出要求的程序,所提交的資料是否完整及正確等。

一般而言,如果你透過電子平台提交所需資料,並且資料齊全無誤,通常可在一週內(甚至更快)獲得豁免書。

E36.
衞生署可拒絕向我發出豁免書嗎?

可以。根據《條例》第43(4)條,若衞生署署長認為營辦人不適合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於診所內執業(即要求豁免書),則必須拒絕簽發豁免書。

評估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營辦人曾否違反或被裁定觸犯《條例》所訂的罪行、專業能力、業務安排及財務狀況等。

E37.
甚麼人士能成為小型執業診所的獲授權合夥人 / 獲授權董事?

如你的小型執業診所以合夥或公司形式營運,營辦人須委任一位獲授權合夥人/ 獲授權董事,以 (i)持有電子牌照系統帳戶來以電子方式填寫要求表格;(ii)代表該合夥 / 公司就有關該診所的事宜與衞生署聯絡。他們的聯絡資料須於要求表格內的「合夥 / 公司通訊資料」中提供。所有合夥人 / 董事之間應保持良好的溝通,並會共同承擔營運豁免診所的責任。

E38.
我是否需要為小型執業診所委任一位醫務行政總監?

不需要。委任醫務行政總監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小型執業診所。

E39.
我是否需要提交小型執業診所的平面圖?

不需要。你提交要求表格時須聲明該診所的處所符合第66條及第67條《條例》的規定。

不過,如小型執業診所擬營運《條例》第70條所定義的“手術室” 、「手術房」、或“手術間”,則需要為該房間提交平面圖。《條例》規定,營辦人要先獲衞生署署長批准,否則不可以“手術室” 、「手術房」或“手術間”名義運作這些房間。

E40.
處理豁免書要求時會否進行實地巡察?

一般情況下,衞生署並不會就小型執業診所有關的豁免書要求而進行實地巡察。衞生署一般會按要求表格上提交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來處理你的要求。

然而,營辦人在要求豁免書時所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均屬真確無訛。根據《條例》第93條,任何人就要求發出豁免書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資料,即構成違法行為,並有可能導致豁免被撤銷。

再者,按照《條例》第114及115條,衞生署署長保留在特定情況下進入任何處所的權力。有關情況包括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處所干犯違反事項,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公眾健康而需進入該處所。

E41.
小型執業診所有過渡安排嗎?

小型執業診所並沒有設有過渡安排。如診所符合牌照 / 豁免書的相關規定,營辦人須申請診所牌照或要求豁免書以繼續營辦其診所。

E42.
要求豁免書需付費嗎?

要求就小型執業診所發出豁免書是免費的。

E43.
我的小型執業診所領取豁免書後,須遵守甚麼規則?

豁免診所的營辦人須遵守《條例》下所有小型執業診所及其營辦的相關要求。若該診所擬作改變,或該診所擬停止運作,營辦人必須給予衞生署署長不少於14日的書面通知。營辦人可能因為這些改變,而需要重新要求發出豁免書或申請牌照。

E44.
是否需要續領豁免書?

除非診所搬遷、不再符合小型執業診所的定義或豁免被衞生署署長撤銷,否則不需要續領豁免診所的豁免書。

E45.
我是否需要於診所內展示豁免書?

在《條例》下,豁免診所的經營人無須在其診所展示豁免證明書.然而,每間豁免診所會獲發一個二維碼。我們建議營辦人於其診所展示該二維碼,以供市民查閱私營醫療機構登記冊內的診所資料。

E46.
如果我遺失了豁免書,可以怎麼辦?

豁免書會上載於電子牌照系統中小型執業診所的帳戶,營辦人在需要時可登入電子牌照系統獲取豁免書。我們建議營辦人建立電子牌照系統帳戶以便管理其豁免診所。

E47.
會否獲發紙本的豁免書?

豁免書以電子方式提供。豁免書會上載於電子牌照系統中小型執業診所的帳戶,營辦人在需要時可登入系統以獲取豁免書。

如營辦人沒有電子牌照系統帳戶,豁免書會以電郵發送至營辦人。我們建議營辦人建立電子牌照系統帳戶以便管理其豁免診所。

E48.
公眾如何獲得豁免診所的相關資料,以及如何分辨豁免診所和一般獲發牌的診所?

為方便市民識別提供醫療服務的處所是否獲發有效牌照或豁免書,衞生署已設立私營醫療機構登記冊,載錄所有豁免診所和獲發牌照的私營醫療機構。豁免診所的相關資料將上載至上述私營醫療機構登記冊(登記冊)。登記冊將上載於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網站,以及備存於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辦公室的辦事處,供市民查閱。此外,豁免診所會獲發豁免書及二維碼,以便市民在我們的網站獲取豁免診所的資料。「@DH」流動應用程式中的創新牌照掃描器「查牌易」可以幫助市民核實獲衞生署認可的牌照和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