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根據《診療所條例》(香港法例第343章)規定註冊的診療所:
(以下註冊診療所獲得豁免受《診療所條例》(第343章)第七條*規限):
*根據《診療所條例》第8條(1),註冊主任可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使在1963年9月5日已存在的任何診療所豁免受第7條的條文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