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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診所的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通知

豁免診所的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通知

甚麼改變屬於擬作改變或擬停止運作?
持有有效豁免書的豁免診所營辦人,必須就擬作改變或擬停止運作豁免診所,通知衞生署。

涉及撤銷豁免的擬作改變
  • 豁免診所的搬遷;
  • 豁免診所停止運作(包括更改營辦診所的合夥/公司);
  • 診所停止以小型執業診所形式運作;
  • 更改個人以獨資經營人身份營辦診所的形式(包括更改營辦診所的獨資經營人為另一人;營辦形式更改為合夥/公司);
  • 獨資經營人已破產,或已與其債權人訂立《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自願安排;或
  • 合夥已解散/公司已開始清盤或解散

涉及更改豁免書的擬作改變
  • 更改合夥人/董事(只適用於未解散的合夥/未開始清盤或解散的公司);
  • 更改診所執業類別;
  • 更改豁免診所名稱;
  • 更改地址資料(不涉及豁免診所的搬遷);或
  • 現有營辦人的更改姓名

其他須通知衞生署的擬作改變,但不涉及更改豁免書,或撤銷豁免
  • 更改公司名稱;
  • 更改豁免診所或現有營辦人的聯絡/通訊資料;或
  • 在現有營辦人之間轉換獲授權合夥人/獲授權董事
如何提交通知
  1. 提交通知前,請先細閱豁免診所的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通知指引(只備英文版)豁免診所結業指引(只備英文版),豁免診所的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通知表格(“通知表格”)及所有相關表格及文件
  2. 透過電子牌照系統填寫通知表格 電子牌照系統用戶指南
  3. 所有營辦人均須妥善簽署通知表格(如涉及擬作更改營辦人,所有更改後的營辦人均須簽署通知表格)
  4. 預備所有證明文件
  5. 透過電子牌照系統提交 (3) 及 (4) 項所列的所有文件。如未能以電子方式提交,請郵遞文件或聯絡本辦公室預約親身遞交
費用

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通知無需收費

豁免書的有效期限

豁免書的有效期取決於擬作改變或停止運作的類別

涉及撤銷豁免的擬作改變

豁免書將在撤銷豁免通知書發出後失效,營辦人須重新要求發出豁免書或申領牌照,方可繼續營辦診所

涉及更改豁免書的擬作改變

修訂後的豁免書發出時,原有豁免書將會失效

其他須通知衛生署的擬作改變,但不涉及更改豁免書,或撤銷豁免

豁免書將繼續有效